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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吴忠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2006-10-19 13:59  文章来源:宁夏商务编辑部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逐步建立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监督体系和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为主线,以构建国有资产监督、运营体系为重点,以国有资产最大限度保值增值为目标,重组、整合、盘活国有资产,为政府搭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第三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政企分开的原则。通过职能分立、机构分设,将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的行政监管职能与国有资本的运营职能分开,使国有资产经营真正成为企业行为、经济行为,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保值增值的原则。坚持市场运行取向,使国有资产在比较利益中择优流动,使国有资产流得进、退得出、管得好、效益高,实现资本金逐年环比递增,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三)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坚持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实行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拥有所属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并实行统一管理,保持国有资产的整体性和公有制性质。
  (四)以价值形态管理为主的原则。对现有国有资产存量,坚持以价值形态管理为主,实物形态管理为辅的原则,以推动国有资产的投入、配置、处置、收益、分配、资金积累和再投入全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第二章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系
  第四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基层企业及其它国有资产使用、经营单位。
  第五条市国资委是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市属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职能的管理决策机构,对市政府承担全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责任。市国资委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其他领导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土地局、经贸委、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设在市财政局,国资办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并行使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六条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决定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
  (三)行使重大决策权。
  1、审批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2、对规定限额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产权变动,重大境外业务拓展、发行债券等组织咨询论证,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四)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配置国有资本。根据全市国有资产收益状况、全市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国有资本配置计划,决定国有资本的调拨和划转。
  (五)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选派经营管理者及委派专职财务总监。
  (六)对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施监督。
  1、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
  2、制定并考核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效益指标;
  3、加强对划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权等方面的管理。
  第七条市国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和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二)受理资产经营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
  (三)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
  (四)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五)监督检查资产经营公司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市国资委的决定情况。
  (六)组织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审计。
  第八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成立,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受权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九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设总经理1名,  副总经理2名。公司下设办公室、财务部、资产部、土地储备部、投资部等部门。副总经理以下人员由国资委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权利:
  (一)对其投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
  (二)依法向其投资企业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
  (三)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其投资企业的组织结构调整、资产重组、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变动等。
  (四)依法收取投资收益。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义务:
  (一)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依法建设、运营授权的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
  (三)为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筹融资。
  (四)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六)承担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基层企业是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资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具体为城市公用事业单位改制、改组后形成的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使用、经营的单位是指经市国资委批准使用经营非经营性和经营性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资产和资源构成
  (一)政府投入的资本金。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设立时政府投入的资本金。
  (二)无偿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指全额、差额预算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指确权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经营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及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内收购储备的土地。
  (四)划转的政府债权。指财政局国债服务部、基金局等预算内外资金形成的债权。
  (五)政府投资新建项目等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
  (六)城市公共资源及文化旅游资源。指公园、广场、街道、绿地、户外广告、路桥、停车场、路桥敷设管网使用权及其冠名权等资产。
  (七)政府批准使用的无形资产(历史遗产等)、其它资产和资源来源及接受捐赠和法律确认的其它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凡是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的国有资产应当由国资办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市国资委批准后以评估价值划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资本金。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注册资本构成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公司初始注册资本由政府投入资本金、划转的政府债权及土地资产构成。随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逐步扩充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
  (一)以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为依托,以投资、控股、参股、租赁或BOT(建设—运营—移交)、TOT(移交—运营—移交)、BT(建设—移交)等经营方式,从事房地产开发、道路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经营。
  (二)整合、经营城市规划区内的储备土地、建设用地和其它土地。
  (三)通过批准特许经营、转让经营权或整体、分拆出售等方式,放宽市场准入,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城市公用事业的建设与经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回收公用事业投资。
  (四)对授权经营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采取租赁经营、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运营。
  (五)盘活存量资产,重组债权债务,介入收购、处置含国有资产的“不良资产”。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偿债及风险预警机制
  (一)政府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并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担保的银行贷款等债务的还本付息,应由市财政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该根据收益及债务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在收益中提取偿债基金,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第四章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核定的国有资本依法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和国家或其它法规规定的其他收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收益,(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的收益和有价证券的收益等)。
  (二)自营业务取得的收益。
  (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益。
  (四)土地经营收益。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六)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归出资者所有,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二)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经市国资委批准,将剩余收益用于转增国有资产经营公
司资本金或上缴市财政。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批与监督: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三)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投资活动。
  (四)协议转让价低于投资成本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事项。
  (五)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财产质寸甲、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处置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市国资办核准,通过招标竞价、拍卖、协议转让等市场机制运作。国有资产使用、经营单位拥有国有资产使用权、经营权,但没有资产处置权、收益权。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者因经营期满或其他原因被解除职务时,由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负责经营的公司进行资产清查、审计。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销售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四项指标。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基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业绩等指标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销售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社会贡献率、职工在岗率、上交利税七项指标。对控股、参股公司只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第二十六条  对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等主观原因使国有资产遭到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由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经营者的责任。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撤换或罢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吴忠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吴忠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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